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960号
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雅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田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伟,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乐,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唐 居 文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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