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

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960号

 

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雅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田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伟,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乐,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唐 居 文

 

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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