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

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知民初85号
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胡春燕 审判员  刘 磊
书记员  陈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