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

***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4015号之一
原告:***涂料(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3552962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228号二胡文化展示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张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鑫,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5503X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涂料(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计3601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171元(此款已由***涂料(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涂料(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