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管理人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72号
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以东、第二十五大街以西、南三环以南。
代表人:***,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文体路与中山街交叉口凤凰城2期25号楼东1**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