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羽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650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羽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09525143,住所地江阴市(海澜工业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贡献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8050155,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熊吉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羽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艺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立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羽艺公司申请,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281民初169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倍立达公司支付羽艺公司货款150万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羽艺公司与被执行人倍立达公司经协商于2019年9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倍立达公司尚结欠羽艺公司的货款按150万元结算,该款由倍立达公司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60万元(已履行),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该款付清后,羽艺公司确认(2018)苏0281民初169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羽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羽艺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倍立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1执650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光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田 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