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执99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6398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广汕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3493710X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彤天路101号千人大厦四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80501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协兴金属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茶岗社区原老大队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7088713E。 法定代表人:笪腊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协兴金属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2022)粤0118民初973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