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3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平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号13-8#。
法定代表人庞思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清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志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培新街7号。
法定代表人卢光国,董事长。
重庆南平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33787.6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向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该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表示无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3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李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