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4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不动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石常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光国,董事长。
北京***不动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110615.6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2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李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