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3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3】第2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前,一次性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至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期间证书费及二〇二一年九月至二〇二二年十月工资差额共计六万九千一百五十元;二、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2月26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
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6日。
4.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18号(名润时代广场)车库负2-154、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18号(名润时代广场)车库负2-155、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18号(名润时代广场)裙楼2-134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3日。
5.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8.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丰调仲字【2023】第2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