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561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3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7205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燕幕墙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燕幕墙装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195519.4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京五矿万科如园项目5#、6#、7#幕墙及门窗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原告承包了被告分包的北京五矿万科如园项目5#、6#、7#幕墙及门窗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金额:16454330.49元,其中项目金额为17075893元,管理费比例3.64%,税金由原告自行承担。工程完工后双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本项目合同甲方(北京五矿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扣质保金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在15日内支付给原告(无利息),被告根据工程回款比例及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款额度;被告在工程款到位后,扣留每笔回款的5%作为风险抵押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后,原告方可与被告办理内部承包结算。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无利息)的条件:(1)工程回款至结算额的95%以上:(2)已办完内部承包结算;(3)原告向被告上交齐全的工程资料和所刻项目印章;(4)*****匸程不再外欠工料费的有效证明。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之约定,履行了全部协议内容,该协议所涉工程已于2013年12月15日全部完工,并已于2013年12月15日通过了甲方北京五矿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竣工验收,质保期也已届满,甲方已全部向被告结算支付完毕,根据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为17756638.96,原告应承担的管理费及税金合计为1242964.73元(工程结算金额的7%),被告应结算支付给原告的承包额为16513674.23元,按照协议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结算支付全部承包金,然而,被告仅结算支付了15788361.16元,尚欠725313.07元尾款(已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管理费及稅金)尚未向原告支付。二、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京如园项目C1地块13、14、17#楼门窗幕墙及如园项目C1地块1#、4#、8#、19#楼北阳台门窗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原告承包了被告分包的北京如园项目C1地块13、4、17#楼门窗幕墙及如园项目C1地块1#、4#、8#、19#楼北阳台门窗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金额:11010533.24元,其中北京如园项目Cl地块13、、17#楼门窗及幕墙项目金额为7653779元,管理费比例3%,如园项目C1地:1#、4#、8#、19#楼北阳台门窗项目金额3697286.2元,管理费比例3%,工程价的全额税金由原告自行承担。工程完工后双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本项目的合同甲方(北京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扣质保金支付给被告后,被告15日内支付给原告(无利息)。被告根据工程回款比例及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确定付款额度;被告在工程款到位后,扣留每笔回款的5%作为风险抵押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后,原告方可与被告办理内部承包结算。申请退还风险押金(无利息)的条件:(1)工程回款至结算额的95%以上:(2)已办完内部承包结算;(3)原告向被告上交齐全的工程资料和所刻项目印章;(4)原告出具工程不再外欠工料费的有效证明。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之约定,履行了全部协议内容,该协议所涉之工程已于2016年1月全部完工,并已于2016年1月通过了甲方北京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竣工验收,质保期也已届满,甲方已全部向被告结算支付完毕,根据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为13139676.08,原告应承担的管理费及税金合计为824869元,被告应结算支付给原告的承包金额为12314807.08元,按照协议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结算支付全部承包金,然而,被告仅结算支付了7970847.06,尚欠4343960.02元尾款(已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管理费及税金)尚未向原告支付。三、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南昌万达城住宅N1\N2区单元门头及顶部幕墙外装内部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原告承包了被告分的南昌万达城住宅N1\N2区单元门头及顶部幕墙外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金额:13857159.68元,其中项目金额为15227648元,管理费比例9%,工程造价的金额税金由原告自行承担。工程完工后双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本项目的合同甲方(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万达城N区项目部)所扣质保金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在15日内支付给原(无利息)。被告根据工程回款比例及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确定付款额度;被告在工程款到位后,扣留每笔回款的5%作为风险抵押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后,原告方可与被告办理内部承包结算。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无利息)的条件:(1)工程回款至结算额的95%以上:(2)已办完内部承包结算;(3)原告向被告上交齐全的工程资料和所刻项目印章;(4)*****工程不再外欠工费的有效证明。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之约定,履行了全部协议内容,该协议所涉之工程已于2017年5月15日全部完工,并已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了甲方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万达城N区项目部竣工验收,质保期也已届满,甲方已全部向被告结算支付完毕,根据实际工程结金额为15281136.17元,原告应承担的管理费及税金合计1375302.36元,被应结算支付原告的承包金额为13905833.81元,按照协议之约定,被告应向告结算支付全部承包金,然而,被告仅结算支付了12222869.76元,尚欠1682964.05元尾款(已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管理费及税金)尚未向原告支付。
四、2013年2月27日,被告与北京五矿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万科西北旺项目C3地块1-4楼檐口铝板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6423789元;该项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6649588.95元。被告承包该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由原告组织施工(被告按照最终结算金额的93%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剩余7%为管理费及税费),所有材料、劳务、机械等施工费用的支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薪资均由原告承担。项目已按结算额(6649588.95元)收回全部工程款,原告已向被告足额缴纳管理及税费共计477464.49元,被告代原告支付了材料费、劳务费、机械费共计5728842.14元,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43282.32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上述四个项目(其中如园项目5#、6#、7#幕墙及门窗工程、如园项目C1地块13、14、17#楼、万科西北旺项目均在北京市海淀区),坡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195519.47元,双方就该四个项目汇总一起进行了对账(详证据材料),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予以拖延不予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谓,切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新燕幕墙装饰公司辩称,对于**的诉请的工程款数额认可7195519.47元未付,但因我公司现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所以拖欠**的工程款,短时间内无法支付。**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与我公司的合作也有很多年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进度都达到了用户满意。对于拖欠**的工程款,我公司深表歉意,由于还款时间无法确定,所以在双方之前调解时就未达成协议,我公司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考虑我公司现状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5日,发包人新燕幕墙装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北京五矿万科如园项目5#6#7#幕墙及门窗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如下:工程名称为北京五矿万科如园项目5#、6#、7#幕墙及门窗工程;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工程内容为北京五矿万科如园项目5#、6#、7#幕墙及门窗工程的安装施工、检测报验、竣工结算、售后维修及工程款回收等全部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金额为16454330.49元,其中项目金额17075893元,管理费比例3.64%;工程完工后双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本项目的合同甲方(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万达城N区项目部)所扣质保金支付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在15日内支付给承包人(无利息);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后,承包人方可与发包人办理内部承包结算。
2016年6月30日,发包人新燕幕墙装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北京如园项目C1地块13、14、17#楼门窗幕墙及如园项目C1地块1#、4#、8#、19#楼北阳台门窗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如下:工程名称为北京如园项目C1地块13、14、17#楼门窗幕墙及如园项目C1地块1#、4#、8#、19#楼北阳台门窗;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工程内容为北京如园项目C1地块13、14、17#楼门窗幕墙及如园项目C1地块1#、4#、8#、19#楼北阳台门窗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检测报验、竣工结算、售后维修及工程款回收等全部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金额为11010533.24元,其中北京如园项目C1地块13、14、17#楼门窗及幕墙项目金额为7653779元,如园项目C1地块1#、4#、8#、19#楼北阳台门窗项目金额为3697286.2元,管理费比例3%;工程完工后双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本项目的合同甲方(北京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扣质保金支付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在15日内支付给承包人(无利息);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后,承包人方可与发包人办理内部承包结算。
2016年8月18日,发包人新燕幕墙装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南昌万达城住宅项目N1/N2区单元门头及顶部幕墙外装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南昌万达城住宅项目N1/N2区单元门头及顶部幕墙外装,工程地点在南昌市九龙湖新区,工程内容为南昌万达城住宅项目N1/N2区单元门头及顶部幕墙外装的安装施工、检测报验、竣工结算、售后维修及工程款回收等全部工作内容;承包金额:13857159.68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本项目的合同甲方(北京五矿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扣质保金支付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在15日内支付给承包人(无利息);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后,承包人方可与发包人办理内部承包结算。
庭审中,**提交2022年4月21日《北京万科西北旺项目C3地块1-4号楼檐口铝板工程情况说明》一份,内容如下:2013年2月27日,新燕幕墙装饰公司与北京五矿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6423789元;该项目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6649588.95元;该项目由**组织施工,新燕幕墙装饰公司计取7%的管理及税费。该项目已按结算额(6649588.95元)收回全部工程款,新燕幕墙装饰公司足额收取了7%的管理费及税费共计477464.49元,新燕幕墙装饰公司支付该项目材料费、劳务费、机械费等共计5728842.14元,双方确认:新燕幕墙装饰公司此项目尚欠**工程款443282.32元。该情况说明左下角处有新燕幕墙装饰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新燕幕墙装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
现上述五个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且**与新燕幕墙装饰公司就上述工程已完成结算,新燕幕墙装饰公司尚欠**上述五个项目工程款共计7195519.47元,双方均同意上述欠付工程款一并在本案中予以解决。
本院认为,**与新燕幕墙装饰公司就涉案五个工程分别签订了《北京五矿万科如园项目5#6#7#幕墙及门窗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南昌万达城住宅项目N1/N2区单元门头及顶部幕墙外装内部承包协议》、《北京如园项目C1地块13、14、17#楼门窗幕墙及如园项目C1地块1#、4#、8#、19#楼北阳台门窗内部承包协议》以及《北京万科西北旺项目C3地块1-4号楼檐口铝板工程情况说明》。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就涉案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解决,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已依约完成上述工程,新燕幕墙装饰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庭审中,双方就涉案五个工程欠付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新燕幕墙装饰公司主张自己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不构成对**欠付工程款的抗辩,现**要求新燕幕墙装饰公司支付涉案五个项目的欠付工程款7195519.47元,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七百一十九万五千五百一十九元四角七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零八十四元三角二分,由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倞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