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6民初18905号
原告:肖某。
被告:某装饰公司。
原告肖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某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521108.1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5521108.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4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多次聘请原告作为其多个工程的项目经理,同时被告与原告前后签订了共计18份《内部承包协议》承包工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资金、人员、材料、机具等进场施工,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竣工验收、售后维修等全部义务。2022年8月1日双方对原告承包施工的项目进行了核算,被告实际拖欠原告18个承包项目的承包款共计5650035.58元,后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5521108.15元,拖欠款项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装饰公司辩称,我们认可的欠付款项金额为5521108.15元,同意支付利息,我们认为应该从2023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同意以5521108.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意支付诉讼费。但是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无法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肖某与某装饰公司存在承包法律关系,肖某承包经营怀来东花园、昆明万达城、合肥万达城等十八项工程。双方签署怀来东花园项目等多份《内部承包协议》,均约定,肖某自愿承包涉案项目,工程完工且发包人与该项目的合同甲方办完结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据此办理内部结算。发包人根据工程回款比例及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确定付款额度。
庭审中经过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10月14日,某装饰公司尚欠肖某款项5521108.15元。某装饰公司认可肖某的十八项工程均已达到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肖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多份《内部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肖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某装饰公司应及时向其给付款项。庭审中经过双方对账确认某装饰公司拖欠肖某款项5521108.15元,同意支付欠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肖某要求某装饰公司给付欠付款项及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肖某款项552110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21108.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223.88元,由某装饰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