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5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丹公庄路2号0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442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中泰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4631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1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87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5月30日,被执行人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9844元;同年6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缴纳至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保证金人民币27770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87549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151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83398元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缴纳全部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17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