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德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新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81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廷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新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成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新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19060.3元,缴纳执行费468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网上公开告知书;
二、2019年8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7月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被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彭州益兴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奕兴限制高消费。
四、2019年8月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彭州益兴劳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2019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4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