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建新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80号中加大厦A203室。
法定代表人:姚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工业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廷余,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建新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建新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建新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杨俊英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石 超
书 记 员 李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