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2执1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委会西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全来。
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京0112民初141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债券等财产;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