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铝金锋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0113号
原告:北京北铝金锋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委会西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杜全来。
原告北京北铝金锋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北铝金锋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北京北铝金锋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铝金锋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张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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