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07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7层77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