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07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7层77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