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非普电气有限公司

温岭市非普电气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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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6019号
原告:温岭市非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中小企业孵化园一期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549437506。
法定代表人:谢瑜晨,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48935613。
负责人:陈守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刘勃。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非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非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若胜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