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3财保155号
申请人:***,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人,住本村。
被申请人:宫海林,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申请人: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宫海林,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与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