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733号
原告:***,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宫海林,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城角街**15层中侧、东侧。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牛朝兰诉宫海林、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10点开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计1297元,由原告牛朝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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