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267号
原告:***,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宫海林,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郊街672号。
被告: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宫海林、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