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369号
原告: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泮某,男,200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监护人:潘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系泮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馆陶县。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城郊街672号教育大厦。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泮某、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