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3财保155号
申请人:***,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人,住本村。
被申请人:宫海林,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申请人: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宫海林、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冀043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号小型桥车一辆。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恒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号小型桥车一辆的查封。
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