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1455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嘉丰园林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背面根竹园小组环岛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982719XH。
法定代表人:林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森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村厚大路**森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4450550M。
法定代表人:夏向东。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3447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1月9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458225.4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9703元、诉讼费651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67元,以上合计491606.49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限期内未按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二、随后,申请执行人嘉丰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森源**公司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嘉丰园林公司602683.69元(强制执行工程款本金458225.49元,代垫诉讼费6511元,质保金137947.2元)。
(二)、双方同意,被执行人森源**公司按以下方案支付申请执行人:
1、第一期款额:137947.2元,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
2、第二期款额:100000元,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
3、第三期款额:100000元,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
4、第四期款额:100000元,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
5、第五期款额:100000元,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
6、第六期款额:100000元,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
(三)、被执行人森源**公司已支付的前期工程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嘉丰园林公司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开具发票给被执行人。
(四)、申请执行人嘉丰园林公司尚欠被执行人森源**公司额度为596172.69元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执行人嘉丰园林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给被执行人。
(五)、申请执行人嘉丰园林公司同意在收到被执行人森源**公司的款项后,不再向被执行人主张工程款的其他权利。
(六)、被执行人森源**公司逾期支付以上任何一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案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
(七)、本案执行费71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现被执行人支付了和解首期款,双方当事人正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缴纳了本案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青
审判员 万寿朋
审判员 熊俊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冼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