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白长水与杭群星、河南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4民初3171号
原告:白长水,男,***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群星,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联合中心1801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邮政局。住所地:南阳市两相东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长水与被告*群星、河南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邮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白长水于2017***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长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白长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