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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黄洋、某某、某某、吉林省普特电机传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被执行人:黄洋、**、***、吉林省普特电机传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与被执行人黄洋、**、***、吉林省普特电机传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02民初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回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