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12461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12月23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部园区百草街**。
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新新家园南国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韦建勋,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