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39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韦健勋,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港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韦小清。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802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额度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合计划拨75302.52元至本院账户;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号商铺,本院于2022年1月4日起委托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40769960元的价格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不愿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741250元、诉讼费5606元、执行费9869元,本次执行得款75302.52元,本案分配得款68570.52元(优先兑付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尚伟
审判员 谢 超
审判员 郭洋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