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3民初1521号
原告: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9G0239。
法定代表人:黄晓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传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金盛时代B座B-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13973T。
法定代表人:韦建勋。
原告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8.50元,由原告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伟贞
人民陪审员  朱其东
人民陪审员  唐连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