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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013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父,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年12月1日,原告***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申请重新鉴定,故申请先行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