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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70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同年12月8日,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