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财保33号
申请人: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47808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7号楼1单元32-33层西侧TY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2525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账号为:41×××79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物。申请人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二里井支行账号为:34×××17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担保。2017年12月21日阜阳仲裁委员会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申请人的担保金在担保期间也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账号为:41×××79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物;
二、冻结申请人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二里井支行账号为:34×××17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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