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天佑医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特1513号
申请人: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7号楼1单元32-33层西侧TY号。
法定负责人:李文德,法人。
委托代理人:韩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新郑天佑医院(原名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201号、新郑市解放路与莲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郑天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天佑医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9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新郑天佑医院下欠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元。新郑天佑医院定于2021年8月起至2022年2月止分7期每月28日前每期支付工程款5000元,下余工程款7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若新郑天佑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工程款,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工程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签字后生效,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新郑天佑医院于2021年7月19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