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92民初1453号
原告: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7号楼1单元32-33层西侧TY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香江市场C区13栋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鸿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已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款项交付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河南省省立医院地下二层中央空调安装试验收工程,地址为港区××道××路交叉口;合同总造价1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设备预付款40000元,主要设备材料工人进场后两日内,原告支付被告30000元,工程完毕后支付10000元,整体调试验收后支付18000元,剩余2000元为质保金。原告支付被告70000元后,被告设备一直没有进场,被告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河南鸿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河南省省立医院地下二层中央空调安装、调试、验收工程交由被告,合同总造价为1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内,原告支付被告设备预付款40000元,主要设备材料工人进场两日内原告支付被告合同款30000元,工程完毕,原告支付被告合同款10000元,整体调试验收完毕原告支付被告合同款18000元,剩余2000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到期后原告付清;工程工期为合同签订后,自被告收到设备预付款之日起20天内,被告完成该合同全部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违约责任为被告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交付使用,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无法抗拒因素造成误工除外)。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40000元,用途为省立医院空调预付款。2020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30000元,用途为省立医院多联机空调进度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中央空调的安装、调试等工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7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到原告预防工程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延误工期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张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即被告还应以40000元、3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别自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鸿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宇航防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别自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河南鸿润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