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325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1481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蔡清泉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