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3518号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格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1元,减半收取计3210.5元,由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