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2671号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东壕口村。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