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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君平建材经营部、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889号-1 申请人:***君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023MA2075M7XM。 经营者:***。 被申请人: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21G5XW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417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坚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458293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3286966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313801482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安市斌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1THQ7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君平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坚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斌拓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君平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00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君平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坚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斌拓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00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