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年豫1224执416号
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
被执行人:**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平午,经理。
**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限十五日内拆除**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县东明镇东明村非法占用的5572.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二项“没收**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县东明镇东明村非法占用的1011.05平方米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中查明,该执行行为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4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