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4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豫1224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以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拆除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非法占用的5527.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以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作出(2017)豫1224执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恢复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的权利。卢氏县明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违法建筑物、设施,违反卢氏县东明镇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物、设施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终结本院(2018)豫1224执恢3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