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52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38号金码大酒店905、906。
法定代表人:柳海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