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

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1744号
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示范园区常韦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青,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忠园,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
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