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

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91民初1466号
原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圣福苑。
法定代表人:郎金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鹏,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箱变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鹏,被告箱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3773.08元;2、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变压器维修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维修原告的光伏箱变,维修费用为38816元,约定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付全款后12天。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将38816元维修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于2019年9月28日之前将变压器交付原告,但被告于2019年10月13日,才将设备交付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箱变公司辩称,一、对于发货时间,我司在(2019)年鲁09**民初318号案件中与昌邑海景达成一致意见,是严格遵照《调解书》时间发货的,并未逾期,不应承担损失责任。2017年10月我公司与昌邑海景签订淮北农场15WMp光伏发电项目《箱变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63.32万元。因昌邑海景逾期付款,造成我公司货款损失,我司将昌邑海景诉至泰安市高新区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和违约金,案号2019年鲁09**民初318号。根据昌邑海景联系我司,我司与昌邑海景2019年8月25日签订昌邑海景签订淮北农场15WMp光伏发电项目《维修合同》。根据2019年10月9日《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我公司与昌邑海景对于2017年10月我公司与昌邑海景签订淮北农场15WMp光伏发电项目《箱变采购合同》付款事宜、《维修合同》中未发货的2500KVA箱式变压器发货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40000元,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约定的2500KVA箱式变压器交付给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如果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未按时交付变压器,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前将剩余款项745550元全部支付完毕,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若逾期付款,则将另行向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违约金。二、如果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任何一笔款项延期,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上述数额一并执行。三、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协议昌邑海景2019.10.9日付我公司4万。2019.10.13日我公司将2500KVA箱式变压器发货到昌邑海景。我司发货是按照与昌邑海景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协议执行的,并未违约,不应承担损失。二、昌邑海景付款严重逾期,造成我司不能及时排产维修,逾期交货责任在昌邑海景,而且昌邑海景提供的证据为虚假证据,严重与事实不符。我公司2019.8.25日签订《变压器维修协议》,并非昌邑海景起诉书以及合同上手写的2019.9.4日。根据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变压器维修协议》,以及2019.9.11日昌邑海景发我公司《关于泰开箱变维修的问询函》,可知:昌邑海景在2019年8月18日由于设备自身原因烧坏一台泰开箱变,昌邑海景公司人员立即联系我公司售后,经我公司同意后,昌邑海景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将箱变从现场拆除并发货到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我公司对返修2500KVA箱式变压器进行分析,下发方案报价,最终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维修合同。交货期限:合同签订付全款后12天。昌邑海景应在合同签订后付全款,我司才能采购元器件进行排产维修,直至2019.9.16日收到38816元。
2019.9.11日昌邑海景发我公司《关于泰开箱变维修的问询函》催我公司发货,称我公司严重拖期造成其发电量损失,如果按照昌邑海景提供的合同签订时间2019.9.4日,合同签订未超过12天,因此昌邑海景提供的合同手写的签订时间为虚假的时间,我司不认可。昌邑海景付款时间拖期,造成我司采购延迟,无法排产,发货延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综上,昌邑海景付款延迟是造成维修时间久的原因,我司按照《调解书》时间发货的,并未逾期,不应承担损失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变压器维修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箱变公司维修原告海景公司的光伏箱变,维修费用为38816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付全款后12天。原告海景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将38816元维修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箱变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将涉案变压器交付给原告海景公司。
被告箱变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起诉原告海景公司,诉讼请求为海景公司支付箱变公司货款80.32万元,支付违约金29.68元,货款合违约金合计110万元;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40000元,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约定的2500KVA箱式变压器交付给被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协议中约定的2500KVA箱式变压器就是本案中双方签订维修合同中维修的变压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景公司申请对涉案变压器因延迟交付15天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当事人选择,本院委托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文正估字(2021)第T0701号鉴定意见,意见为15天的损失为136773.08元。原告海景公司支付鉴定费用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变压器维修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海景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将38816元维修款支付给被告箱变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被告箱变公司应于2019年9月28日之前将变压器交付原告海景公司。双方在本院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海景公司支付40000元货款后,箱变公司将涉案的变压器交付给海景公司,可以认定为双方对《变压器维修协议》交付时间的变更,箱变公司也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交付了涉案变压器,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对于海景公司要求箱变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原告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