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

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开封市天香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21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65122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杞县五里河镇。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香面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7780533-3。
法定代表人:**超,董事长。
住所地:杞县城郊乡张洼村。
关于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天香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杞民初字第0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开封市天香面业有限公司给付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及材料费、卸车费共计1458500元,案件受理费17927元,保全费5000元。因开封市天香面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杞县城郊乡××/××面粉机组××套(设备详见清单),本院依法委托河南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建议拍卖保留价为1370000元,于2018年5月28日、2018年6月28日在本院指定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在本院本院指定的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流拍价1096000元以物抵债。
四、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香面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苗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