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

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577号
原告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7891802120。
法定代表人:闫征,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开封市禹王台区铁路北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和,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493737901。
法定代表人:赵茂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杞县彭庄南路北与经四路西。
被告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7651229xy。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杞县五里河。
被告焦玉坤,男,199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告王传华,男,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告张俊伟,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焦玉坤、王传华、张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立案。原告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闫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