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21民初18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晨虹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义林
审判员 王洪波
审判员 尹秋峰
书记员 郑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