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2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五里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7651229XY。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杰,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国新,男,汉族,1974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天一办公设备商行,经营场所杞县西关建设路法院对面,注册号:410221623069630。
经营者:李军杨。
上诉人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杞县天一办公设备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李永胜
审判员 张燕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