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02民初44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金辉广场26层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5613195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拓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YX7X6。
法定代表人:熊信宇。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款489504.6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在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以上工程劳务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工地负责人**签订《深层搅拌桩劳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该公司向第二被告承包的南昌市××区五星圩除险加固工程的搅拌桩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农民工成立施工队进行施工。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之间,***完成搅拌桩工程量共计91950.46米,总劳务费结算金额为919504.6元。2019年6月6日,第一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对拖欠的劳务款589504.6元分期支付,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此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0万元,至今欠工程劳务款数额为489504.6元,导致原告施工队的多名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具状起诉至法院。
被告南昌市××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本院邮寄的诉状副本等材料,但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寄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一、本案建设工程在南昌市××区,并非在本院辖区范围以内;二、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以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或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管辖权异议申请未在收到诉讼材料的15日内提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南昌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系专属管辖,本案当事人虽在《深层搅拌桩劳务协议》中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