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2民初302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已当庭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施倩倩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