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2民初302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已当庭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施倩倩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