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37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金辉广场26层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56131958Y。
法定代表人:黄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